河北省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办法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4号),推进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动物防疫职责,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表彰奖励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级考核,注重自我评价与核查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定相结合,采取综合考核评定。
三、考核内容
(一)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按照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有效落实《动物防疫法》规定职责;加强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组织发动、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办〔2003〕35号)的有关要求,全面完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乡(镇)动物防疫站机构改革工作,将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动物防疫站全部纳入财政基本保障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落实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等,落实经费补助。
(三)保障动物防疫经费。将动物疫病监测、免疫、应急储备、检疫、监督管理、扑杀、无害化处理、“瘦肉精”等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合理调整机制。
(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要求,积极推进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机制建设,2016年采用化制、发酵、碳化等方式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比例达到20%,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五)做好动物防疫重点工作。强化基础免疫,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加强产地检疫,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加强屠宰检疫,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六)加强应急管理。及时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储备所需物资,组建应急处理预备队,定期开展培训和组织疫情处置应急演练。
(七)落实动物疫情及防疫工作报告制度。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每年组织一次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情况。
(八)落实防疫工作奖惩和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利用各种媒体,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宣传。
(九)其它。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任务,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考核内容。
四、评分标准
考核计分基准100分。
根据考核内容和年度签订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省农业厅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考核方式与程序
(一)组织实施。由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动物防疫工作考核的具体事务。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的考核工作由省农业厅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确定。
(二)本级自评。本级考核组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分别在年中、年末逐项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证明资料分别于7月底、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级考核组。
(三)确定考核对象。各市对辖区县(市、区)逐一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省农业厅。在此基础上省考核组随机确定2个以上县(市、区)进行考核。
(四)实地核查。第四季度,结合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综合评分进行核查考评。
(五)综合评价。省农业厅根据自评和实地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汇总、综合评估,提出奖惩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向各市通报,向社会公布。其中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市为优秀,并给予表扬;对得分90分以下且排在最后2位的市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
2016年河北省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落实防疫工作总体责任(12分) |
领导重视 |
6 |
本年度内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动物防疫工作有明确批示得3分;分管负责人组织1次专题研究、开展1次调研督导、进行1次专题安排部署得3分。每少一项扣相应分值。 |
查看文件、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 |
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签定工作责任状 |
6 |
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得3分,与各县、市、区(定州、辛集市与各乡、镇)签定责任状得3分。每少一项扣相应分值。 |
2.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20分)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5 |
将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部纳入财政基本保障或参照公务管理分别得5分;乡镇动物防疫站全部纳入财政基本保障得10分。少一项扣相应分值。 |
专项考核,查看政府、财政、编办人事等部门相关文件,并抽查相关人员核实。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5 |
乡镇动物防疫站 |
10 |
3.保障动物防疫经费(15分) |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10 |
将动物疫病监测、免疫、应急储备、检疫、监督管理、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得10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得5分。每少一项相酌情扣分。 |
查看预算文件、经费拨付凭证等。 |
防疫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 |
5 |
4.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10分) |
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机制建设规划 |
3 |
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建设规划得3分;年内采用化制、发酵、碳化等方式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比例达到20%得4分,辖区内没有发生病死畜禽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得3分,每少完成一项扣相应分值。 |
查看文件资料和现场查看。 |
年内采用化制、发酵、碳化等方式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比例达到20% |
4 |
辖区内没有发生病死畜禽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 |
3 |
5.动物防疫业务工作(15分) |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5 |
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得5分;规模养殖场动物出栏产地检疫和定点屠宰场屠宰动物检疫率达到100%,散养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95%以上;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制度、有培训、有考核、有档案、补助到位得5分,每缺一项扣1分。 |
根据春、秋两季防疫检查结果计分。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
5 |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 |
5 |
6.应急管理(10分) |
应急预案、应急预备队 |
2 |
预案修订及时完善得1分,应急预备队组织健全完善得1分;年内组织应急演练得3分;物资储备齐全配套,库室建设达标得2分;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及时处置规范得3分。每少完成一项扣相应分值。 |
查文件资料、现场查看。 |
应急演练 |
3 |
应急物资储备 |
2 |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及时、处置规范 |
3 |
7.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报告制度(8分) |
每年至少向省指挥部报告一次工作 |
2 |
每少一项扣除相应分值。 |
查报告记录、疫情处置报告等资料,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直接考核。 |
按照省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按时规范报告情况 |
3 |
年度内组织动物防疫目标考核并报告 |
3 |
8.落实防疫工作奖惩和宣传(10分)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或有关部门开展奖励或表扬活动 |
3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表扬得4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严肃查处得3分,利用媒介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宣传报导和有关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得4分。每少一项扣除相应分值。 |
查看文件资料、影像资料等,座谈询问。 |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严肃查处 |
3 |
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宣传活动 |
4 |
分值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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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6年河北省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4号),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现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明确如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一、落实防疫工作总体责任。按照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有效落实《动物防疫法》规定职责;加强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组织发动、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突出做好动物防疫重点工作。强化基础免疫,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强化检疫监管,规模养殖场动物出栏产地检疫和定点屠宰场屠宰动物检疫率达到100%,散养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9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三、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完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乡(镇)动物防疫站机构改革工作。将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动物防疫站全部纳入财政基本保障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落实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考核等管理,落实经费补助。
四、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将动物疫病监测、免疫、应急储备、检疫、监督管理、扑杀、无害化处理、“瘦肉精”等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合理调整机制。
五、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要求,积极推进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机制建设,年内采用化制、发酵、碳化等方式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比例达到20%,,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六、强化应急管理和动物疫情报告。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做好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散蔓延。每年组织一次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情况。
七、落实防疫工作奖惩和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利用各种媒体,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宣传。
八、本责任状由省农业厅代省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一式三份,省政府、省农业厅和市人民政府各一份。
省农业厅 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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